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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日期:2014-06-0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6〕6号)的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应区分用途来计税: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因此,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区分情况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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