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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进城落户农民 可享城镇医保待遇

日期:2016-01-06

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与省卫计委4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应保尽保,从今年1月1日起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保制度体系。

多部门转发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根据我省实际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及流动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并按转入地规定缴费的,享受参保地职工医保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后,纳入落户地城镇(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在省内因流动就业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互认并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参保状态且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领取居住证的公民,可申请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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